移民加拿大未果 索要中介费获支持

16.12.2015  17:07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3年9月18日,原告李某因出境就业需要,与被告H劳务公司达成因私出境协议,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中介服务费3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据,并加盖了被告H劳务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013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的法人代表向某(乙方)补签了《因私出境中介合同书(移民+境外安排)》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就原告申请加拿大国永久居留签证事宜,由被告负责与目的国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及沟通,完成原告的移民和境外就业安排手续。第三条:办理期限4.2约定:甲方准备齐全材料和乙方收到甲方中介服务费后,乙方在办理期限届满未办理完毕移民+境外安排手续,甲方要求退费,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申请后,在14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扣除人民币叁仟元之外的费用,协议即告终止;第六条6.1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13个月。此后,因协议期限届满,被告一直未办理原告移民及境外就业安排手续,原告遂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中介费用。被告于2014年11月退还原告10000元后,未再向原告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合同自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因私出境中介合同书(移民+境外安排)》及相关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被告H劳务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收取了原告李某的中介服务费,但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办理移民及境外就业安排手续,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本案的责任方,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因私出境中介合同书(移民+境外安排)》第三条4.3的约定,被告应扣除3000元费用后,将全部中介服务费余款退还给原告。扣除已退还的中介服务费10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退还中介服务费20000元。据此,作出“被告常德H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中介费人民币20000元”的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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