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按离婚协议办理房产过户 可提起诉讼确认离婚协议效力
18.10.2016 23:40
本文来源: 长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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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在线10月18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胡伟男 通讯员 徐哲) 长沙的王女士于2010年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归孩子所有,男方在离婚后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孩子名下,夫妻双方不再对该共有房产进行分割,但时至今日,男方一直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女士与男方多次交涉未果。王女士只得致电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我该如何维权?”
12348法律服务热线易露律师回复,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依法判决对方履行协议约定。如经法院判决对方仍不履行,起诉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执行法院直接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王女士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前夫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男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易露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 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离婚协议对离婚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须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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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2016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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