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履行 女子怒告前夫

10.12.2014  20:30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董家垱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系协议离婚,领离婚证当天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是一年时间过去,男方一直拒绝履行协议书上约定的内容,女方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男方立即履行。

  经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7月18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由于男方不识字,女方口头告知男方协议内容,随后男方在协议上签字。离婚协议书约定:1、婚生小孩由男方抚养;2、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以及房屋内的财产共作价28万元,双方平分,由男方继续居住并给付女方14万元,此款在一年内付清。但是一年过去,男方以小孩读书需要钱没有多余的钱给付女方为由,拒不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是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所以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男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但是由于男方要抚养小孩和赡养父母,生活花费确实较高,无法一次性拿出14万元。通过法官与双方进行沟通、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了一致意见,男方给付女方14万元,应在3年内履行完毕。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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