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继续开展禁燃区销售使用散煤联合执法行动
2016年2月26日,市环委会督促区县(市)人民政府调动环保、工商、质监、安监、城管、街道(乡镇)等多个部门的执法力量和行政资源,集中开展查处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分销商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市环委会办公室邀请省、市多家新闻媒体参与并派出3个督查组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的执法行动进行专题督查。
本次执法行动是继2月23日全市集中查处散煤销售点后的第二次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查处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分销点,扩大对散煤分销点的打击面,摸清散煤供销源头。今日我市共计出动155名执法人员,查处24家散煤分销商,3家散煤使用点。
市环保局会同芙蓉区环保、工商、城管、街道、村等对马坡岭西龙村5家散煤堆场和藕煤作坊进行查处;会同天心区环保、工商、城管、街道等对暮云镇2家散煤分销点进行查处;会同会同岳麓区环保、工商、质监、城管、街道等对岳麓街道桃花岭村 9家散煤生产、分销点进行查处;会同开福区工商、城管、环保、街道等对双河路2家散煤堆场和藕煤作坊、2家使用燃煤炉灶的餐饮店进行查处;会同雨花区环保、工商对圭塘街道2家散煤分销点进行查处;会同高新区城管环保局、乡镇、村等对雷锋镇3家藕煤作坊进行专项执法;望城区环保局和街道对1家使用燃煤锅炉的开展了专项执法;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1家藕煤加工作坊开展了专项执法。
对本次专项执法行动发现的禁燃区违法销售使用燃煤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宣导了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同时,工商、环保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下达了执法文书,要求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拒不改正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接下来,执法人员将对查处的散煤分销点进行后督察,确保关停到位。同时将加大对辖区内蜂窝煤制作、销售经营商的排查力度,持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发现一家,取缔一家。市环委办还将针对散煤分销点的上游供货商组织区县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打击散煤的供销点,彻底清除散煤供销链条。我们也呼吁广大群众,为了大家共有的长沙蓝,自觉停用原煤及煤质燃料,并对身边的散煤销售点向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