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已在破产清算中申报 十年后再诉不支持

18.12.2015  11:35
   湖南法院网讯   (丁涛) 近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破产债权人要求破产企业主管单位清偿破产债权的起诉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赵某的上诉,维持了汉寿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赵某系原某造纸厂职工,1983年3月至1994年6月担任该厂供应科采购员期间,因厂里资金周转困难,为厂里垫付了40余万元货款。该厂因资不抵债于2002年12月经汉寿法院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清算中,赵某就其为厂里垫付的该笔货款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经清算组申请,汉寿法院裁定终结该厂破产还债程序。赵某认为自己为厂里垫付的款项经检察院确认、财政事务所证明并加盖有公章,造纸厂既然已经破产,其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就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时隔十多年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业和信息化局清偿其债权49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对某造纸厂的债权,在该厂破产还债一案中向破产清算组进行了申报、处理。该厂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破产清算一案已经终结,赵某在时隔十多年后,又提出要求清偿没有实现的债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亦违反了“一事不二诉”的原则,遂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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