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毁橘树二十株 换来拘役五个月

18.11.2015  18:02
   湖南法院网讯   (朱 督) 日前,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为建设一个养猪场,拓宽自家屋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屋后村林场橘子园,持柴刀砍毁郭家垭村集体所有的橘子树20株。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了村集体损失。经桃源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毁坏的20株橘子树价值人民币7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赔偿了损失,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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