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检察院组织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23.12.2016  22:02
  

  湘检网讯(通讯员 张云华)“检察机关举行不起诉听证会,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了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助力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这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和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12月23日,在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拟对龚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起诉听证会上,太平镇政法委书记郭清华点赞道。

  

  2016年9月30日下午5时许,龚某酒后在自家屋前与被害人李某因打扫垃圾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后来,李某进入龚某家中并坐于地上,龚某欲将李某拖拽出去,继而用木椅打斗,致李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14日,石门县公安局以龚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石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鉴于龚某认罪态度诚恳,为被害人赔偿了医药费、双方达成和解等情况,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准备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保障司法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该院决定召开不起诉听证会。在当天的听证会上,除了案件的侦查人员、龚某和被害人所在村的村组干部以及当地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到场外,该院还邀请了石门县太平镇综治办工作人员、当地群众代表等10余人出席。

  听证会上,与会社会各界人士就该案纷纷发表意见,认为龚某曾担任过村支部书记,被害人是自己的邻居,当日系醉酒后行为失控,事后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害人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致赞同检察机关对其拟不起诉的意见,并认为这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听证会后,出席听证会的检察官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意,当即对龚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龚某表示,一定认真吸取教训,处理好邻里关系,做一个好公民。

  据悉,近年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诉职能,特别是在处理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过程中,注重接地气,经常与基层党委、政府和基层政法单位联系协调,紧紧依靠农村村组干部,化解矛盾,促进和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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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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