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化解家庭纠纷
18.06.2016 00:45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湘检网讯(通讯员 张云华 王佳)6月16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云华、屈碧荣、王佳一行驱车百余公里来到石门县所街乡水南渡村,对发生在当地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唐某彩宣布不起诉决定,一起家庭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2016年2月4日,被不起诉人唐某彩与丈夫唐某勇在家为父亲60岁生日设宴待客,其公公唐某伦(71岁)来到现场,因家庭琐事与儿子唐某勇发生争执,当天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彩因唐某伦辱骂其女儿心生怒火,随即拿起一根木棒击打唐某伦,致使唐某伦肋骨骨折,头部及胸壁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该案发生后,县人大代表、案发地所在村(水南渡村)党总支书记陈敏辉先后多次会同司法所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并以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名义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争取宽大处理,县人大内司工委也对此案表示了关注。
考虑到该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且被不起诉人在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的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唐某彩做出不起诉决定。
当听到检察官对自己宣布不起诉决定时,被不起诉人唐某彩当场做了深刻的检讨,表示因自已行为对公公造成的伤害一定负责后续治疗和尽到赡养义务,并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公公唐某伦则大度的原谅了媳妇。
县综治办、部分人大代表、所街司法所、乡村干部、当地居民现场见证了整个过程,同时也接受了一次法制教育。
据悉,对被不起诉人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是该院主动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提高不起诉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探索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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