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我省启动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

01.05.2016  09:47

  为实现“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自2016年5月1日起,我省作为全国第二批试点省份之一,正式启动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4月25日,省财政非税、公安交管部门和省本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完成了联网对接,并就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了联调测试。5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后,省外车辆被我省交警现场处罚的,当事人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可到我省确定的代理银行在全国的任意网点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无须专为缴罚款到处罚地接受处罚。我省车辆在相关试点省份被现场处罚的,也可回家缴纳罚款。

  据了解,此次扩大试点的省份包括北京市、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湖南省、重庆市、陕西省等10个省市,加上首批试点的安徽、河北、山东、四川、贵州、云南6省,总共16省份可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当事人在试点省(市)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处罚后,可以到试点省(市)确定的代理银行在全国的任一营业网点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收我省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华夏银行等9家代理银行的全国所有营业网点,当事人也可通过上述银行开设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缴款。我省在跨省异地交通违法罚款缴纳领域试行电子票号,违法当事人缴款完成后,原则上不再打印纸质非税收入票据。如需票据,可凭银行缴款凭证,联系省公安厅交管局获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此外,我省还积极推进窗口缴费、自助终端机、网上缴费等多种便民缴费措施。

  此前,车辆的非现场处罚(主要是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摄录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当事人可以回到车籍所在地处理,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全面展开后,现场处罚也可异地缴纳罚款,当事人办事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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