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食堂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29.02.2016  10:41

                                          长教发〔201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属学校学生食堂和超市管理,保障学生食品和用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制定学生食堂及超市各项管理制度,并对学生食堂及超市进行监管。

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是学校学生食堂及超市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指导、监督和考核学生食堂及超市等工作。

学校是学生食堂及超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食堂及超市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开办学生食堂及超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学生食堂管理

第四条    学生食堂管理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实现“服务育人”。学生食堂要开展规范管理达标活动,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学生食堂盈利。寄宿学生应在学生食堂就餐,不得强制走读学生就餐和搭餐。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以下学生食堂管理基本制度:

校长负责制度。学校应建立由校级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生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食堂管理。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食堂管理负总责。

膳食委员会监督制度。学校应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对学生食堂伙食质量、食品卫生、经费收支和服务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和测评。

缴费陪餐制度。学校每餐应安排校级领导和教师代表按同样标准缴费陪同学生就餐,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做好陪餐记录。

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学生食堂应每天公示食堂物资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每月公示食堂经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考核追责制度。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考核学校和校长的重要指标。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食堂重点工作环节管理。

食品采购。应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采购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定期对食品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将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

食品储存和加工。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储存和加工食品。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要及时清理销毁。食品加工要在符合条件的操作间进行,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留样时间为48小时。

食品供应。学校学生食堂供餐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包餐制或自购制,但学生应实行分餐制。学生食堂要制定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

财务制度。建立学生食堂财会制度,实行专账核算,学生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只能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

餐饮质量。学生食堂应为学生提供品种多样、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做到保质保量,保证价质相符。学生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对学生身体有害的食品。对采取托管经营和餐饮配送方式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供餐质量和价格,由膳食委员会审查制定。

检查监督。学校应加强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监管。市教育局每学期对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不定期组织暗访,掌握学生食堂运行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七条  学生食堂可由学校自主经营,也可通过比选择优方式委托餐饮企业经营。未建学生食堂的学校可采用餐饮配送提供学生就餐,餐饮配送企业由学校通过比选择优方式确定。

第八条    学生食堂经营企业和学生餐饮配送企业实行准入退出机制,由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进行备案目录管理,学校只能从进入备案目录中的餐饮企业中比选择优委托。

第九条    实行比选择优委托经营学生食堂和餐饮配送的学校,应成立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比选择优工作小组,研究制定比选择优方案,组织开展比选择优工作。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比选择优工作小组的三分之一。

比选择优方案应报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学校应将比选择优方案在学校公示栏和学校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经比选择优确定委托食堂经营企业和餐饮配送企业后,学校应与食堂经营企业签订规范合同,明确权益和责任,载明服务、质量、价格、卫生、安全等实质性条款。

学生食堂托管经营和学生餐饮配送服务单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合同应报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审核备案。

学生食堂实行零租金租赁。供餐价格应控制在市场同类餐饮价格80%以内,托管(配送)餐饮经营企业的利润应控制在5%以内。

第十一条  学生食堂经营企业和餐饮配送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具有餐饮资质;

(二)在长沙市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餐饮配送企业必须具备制作、输送和卫生安全的条件。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四)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专职管理人员;

(五)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六)在业内经营信誉度较好,具有三年以上食堂经营经验,无违法经营记录。

(七)有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人才;

(八)产权明晰,资产优良,能够承受市场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经营企业和餐饮配送企业进入备案目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申请。凡符合学校学生食堂托管经营企业和餐饮配送企业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向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报资料包括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相关证明文件或项目委托书、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持有相应特殊资质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核对后归还企业)。

(二)资格初审。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进入备案目录考察企业名单。

(三)考察评估。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初选入围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估,主要考核企业的资质证照、企业实力、经营水平、制度建设、管理能力、员工队伍等内容。

(四)确定进入备案目录企业。根据考察结果,由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公布进入备案目录的企业名单。

进入备案目录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实施细则由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制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进入学校进行学生餐饮经营的企业,须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经营企业每年要向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报送一份经营运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组织情况、财务收入情况、质量价格情况、卫生安全情况、师生评价情况等。

餐饮企业拿出一定利润用于学生食堂生活设施的添置与改造,具体金额由学校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写入合同。

第十四条  学生食堂餐饮经营企业和餐饮配送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终止协议,并退出备案目录:

(一)学生基本满意度达不到70%的;

(二)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协议要求的;

(三)严重不符合膳食标准和营养品质的;

(四)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等事故的;

(五)财务管理混乱或发生严重信用危机的;

(六)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因管理原因影响食堂正常供餐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鼓励餐饮企业安排适当的岗位给贫困学生开展勤工俭学,帮助解决贫困学生部分生活费用。

第十六条  严禁学校在学生伙食经费中列支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严禁虚报、截留、套取、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严禁学校收取管理费,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校园超市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超市是在校学生学习用品、生活用品采购场所,承担服务学生的功能。

第十八条  校园超市应坚持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服务学生的经营理念,秉承平价销售的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安全价廉的学习生活用品,不得销售烟、酒、槟榔、膨化食品、碳酸类饮料及其他对学生身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十九条  校园超市应遵循工商、食品药品等相关规定依法经营。学校应积极配合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校园超市实行目录备案管理、比选择优、委托经营的管理模式,由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对进入直属学校经营超市的企业进行备案目录管理。在学校经营学生食堂的企业,在符合校园超市经营企业基本条件下,可以在该校经营校园超市。

第二十一条  校园超市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经营范围相对应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三)产权明晰,资产优良;

(四)从事超市经营三年以上;

(五)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经营团队;

(六)诚信守法经营。

第二十二条  校园超市经营企业进入备案目录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申请。凡符合校园超市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报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机构代码证、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企业主要业绩说明等。

(二)资格初审。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进入备案目录考察企业名单。

(三)考察评估。由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四)确定进入备案目录企业。根据考察结果,由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公布进入备案目录企业名单。

进入备案目录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实施细则由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制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进入学校经营的企业须购买与经营场所相关的相应责任保险,依法纳税和缴纳经营托管费,经营托管费金额由学校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写入合同。经营托管费上交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校园超市商品价格应低于社会超市同类商品价格5%以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比选择优工作小组,从进入备案目录的企业中择优委托服务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报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审核备案,合同期限一次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对校园超市经营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年度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终止委托经营合同,并退出备案目录。

第二十六条  凡销售“三无”产品和过期产品、违法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终止委托经营合同,并永久退出备案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园超市,坚决关停取缔;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对所属学校食堂及超市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教育局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