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交费途中身亡 法院判医院赔偿

03.04.2015  19:35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责任纠纷案。四原告之父李某因心脏病入住被告医院,医院按心肌梗死方案予以治疗,并对李某施行心电监护。经过两天的住院治疗,李某病情有所缓解,但各项检测指标仍偏高,医院拆除了李某的心电监护。护士告知李某医疗费用情况,李某遂独自前往住院部一楼交费,返回病房途中爬楼梯时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四个儿女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李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是导致李兴有死亡后果的共同因素”,并说明“本案共同因素是指患者死亡既有医方因素,又有患者自身因素,难以分清主次,由两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所致,其责任比例的理论值为50%,即医患双方各承担约50%的责任,具体由法官根据案情在此基础之上适当调整”,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法院结合该鉴定意见及庭审查明案情,判决医院对四原告之父李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该案一审判决后,医院提出了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来源: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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