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不慎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获从轻处罚

15.04.2016  11:39
   湖南法院网讯   (肖富胜) 2015年5月15日,湖南临澧一男子驾驶农用六轮车时过失致人死亡,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当日上午,临澧男子张某受村长安排,驾驶自己的一辆农用六轮车运送一车树到停弦镇水电站内,同村的林某夫妇为其搬树。11时许,将一车树运送到水电站内并搬放好后,三人上车返程,张某驾车,林某夫妇坐在副驾驶室。车开到水电站大门口时,张某听到一声巨响,感觉头上和右肩部被撞了一下,随后发现整个驾驶室已经被压扁了。原来,开车时张某忘记了将一车树倒下来后,车的后运输箱还是向上翘起的,没有把后运输箱放回到原始位置就直接把车开着往水电站大门外走,货厢超高撞到水泥预制门顶,导致门顶脱落砸在货车驾驶室上,驾驶室被压扁,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林某夫妇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发后,张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林某近亲属经济损失5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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