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养殖基地内投毒药鱼被判赔

08.04.2015  20:08
  湖南法院网讯  汉寿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村民在养殖基地沟渠内投放农药毒鱼导致渔户所饲养甲鱼中毒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依法及时保护了渔户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位处洞庭湖畔的汉寿县素以“甲鱼之乡”的美称而闻名。原告周某与被告廖某系汉寿县同一乡镇村民,原告周某所在村区更是盛产甲鱼的人工养殖基地,其以养殖甲鱼谋生。2014年12月17日下午5时许,被告廖某在原告周某所在村区养殖基地的沟渠内投放农药以毒鱼牟取利益,恰逢当日周某所养殖甲鱼的鱼池堤坝被甲鱼踢破,周某因此将鱼池水外放以修葺堤坝。堤坝修葺完善后,下午6时许,不知情的周某就从已被廖某投毒的沟渠引水入池。12月18日凌晨3时许,周某便发现自己所养常规鱼开始翻跳、冬眠的甲鱼也开始爬坡。周某四周巡查后,便在鱼池引水处发现了拾鱼入篓的廖某。当日,在原、被告所在村支部书记的共同见证下,原、被告共同确定原告的甲鱼损失为495.3斤、常规鱼损失约150斤,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2935.6元。事后,被告廖某向原告周某赔付2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廖某侵害原告周某的合法财产,造成原告周某的财产损害,依法应对原告之损害进行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12935.6元,系被告投放毒药侵害原告财产权益所造成的客观后果,被告应对原告财产价值的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已赔付原告2400元,汉寿法院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35.6元。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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