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二次趁店主不注意盗窃获刑

01.04.2016  17:43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严某窜至常德市武陵区被害人李某开设的店内,趁李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店内凳子上的一台白色苹果5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40元。得手后严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200元价格卖给张某,所得赃款被严某挥霍,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同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严某窜至武陵区被害人胡某开设的超市,在盗窃超市内香烟时被胡某当场发现,严某在逃跑的过程中被群众抓获,从其携带的挎包内搜出被盗的蓝色软盒芙蓉王香烟一条、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三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30元,被盗香烟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严某在第二笔盗窃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严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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