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为索债务非法拘禁债务人获刑
23.03.2015 18:0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游某因与被害人董某父子有债务纠纷,在2014年8月8日19时许获知董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捞刀河村刘某家消息时,被告人游某便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坤伢子"(在逃);被告人张某纠集袁某,五人乘坐张某驾驶的福特小车前往刘某家。8月9日0点左右,被告人张某、游某、张某某以及绰号为"坤伢子"的男子强行将被害人董某从刘某家带上汽车,将其夹在车后排中间位置,带至株洲,然后分别安排在株洲市荷塘区汽车城某连锁酒店318房、501房及株洲市荷塘区某宾馆6011号、6005号房,由张某某和"坤伢子"负责看守,游某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非法限制董某人身自由达37小时。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游某、张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游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张某、张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张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游某、张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策划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游某、张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协助司法机关通知同案犯游某使其主动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张某、张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张某、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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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2015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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