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星辰在线11月30日讯 (长沙晚报 记者 朱敏) 保护生态,损害必偿。《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日前印发。这意味着,今后一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赔偿责任。
3种情况追究责任
《方案》规定,以下3种情况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方案》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省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并在实施中指定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法定职能行使损害赔偿权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实施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其他社会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程序分5步走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按什么程序赔偿呢?《方案》明确,赔偿程序分5步走:提起赔偿——调查和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与诉讼——赔偿实施——绩效评估。
在赔偿实施环节,赔偿义务人应根据磋商结果或诉讼判决结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可自主修复;无修复能力的,可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相关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根据评估价格实行资金赔偿。
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由财政部门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当地政府要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鼓励公众参与事项
《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方案》要求,年底前成立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建立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2017年1月至10月,通过案例实践;11月至12月,总结试点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评估试点工作,上报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