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煤矿老板举报副大队长入股煤矿 8年分红200多万
22.02.2016 09:25
本文来源: 新浪湖南
《公务员法》明文规定禁止公务员参与经商,违者不但将没收或者赔退违法所得外,情节严重还将受 到降级甚至开除的处分。而最近衡阳市耒阳“兴旺兴新”煤矿老板谷任根实名举报说,耒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副大队长陈队长,在12年前就号称入股65万元到 他的煤矿,但据称实际上只给了35万,到现在,煤矿行业不景气,但他仍旧要求按照65万元的入股,向煤老板索要360万元的分红,煤矿老板谷任根说自己无 法忍受,只好实名举报。
陈队长是耒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兴旺兴新”煤矿老板谷任根实名举报称,在2004年,陈队长购买了原煤矿股东梁爱民的股权,到他的煤矿入股。
谷任根说,当时陈队长用70万元入股,实际出的钱是35万元,另外的钱陈队长说是用在了办理各种证件上。
2006年,陈队长便与“兴旺兴新”煤矿签订入股协议。入股协议上显示乙方以65万元入股煤矿,煤矿公司每年向乙方支付48万元的股金红利。不过在这份入股协议上,记者却没有看到陈队长的名字,入股的乙方却是陈某雄。
谷任根告诉记者,陈队长为了掩饰他公务员的身份,就用他弟弟陈某雄的名义做幌子。但是股东的分红钱财,都是按照陈队长的要求,打到指定账户。从2004年到2012年,谷任根一共支付了分红2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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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01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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