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煤矿老板举报副大队长入股煤矿 8年分红200多万
《公务员法》明文规定禁止公务员参与经商,违者不但将没收或者赔退违法所得外,情节严重还将受 到降级甚至开除的处分。而最近衡阳市耒阳“兴旺兴新”煤矿老板谷任根实名举报说,耒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副大队长陈队长,在12年前就号称入股65万元到 他的煤矿,但据称实际上只给了35万,到现在,煤矿行业不景气,但他仍旧要求按照65万元的入股,向煤老板索要360万元的分红,煤矿老板谷任根说自己无 法忍受,只好实名举报。
陈队长是耒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兴旺兴新”煤矿老板谷任根实名举报称,在2004年,陈队长购买了原煤矿股东梁爱民的股权,到他的煤矿入股。
谷任根说,当时陈队长用70万元入股,实际出的钱是35万元,另外的钱陈队长说是用在了办理各种证件上。
2006年,陈队长便与“兴旺兴新”煤矿签订入股协议。入股协议上显示乙方以65万元入股煤矿,煤矿公司每年向乙方支付48万元的股金红利。不过在这份入股协议上,记者却没有看到陈队长的名字,入股的乙方却是陈某雄。
谷任根告诉记者,陈队长为了掩饰他公务员的身份,就用他弟弟陈某雄的名义做幌子。但是股东的分红钱财,都是按照陈队长的要求,打到指定账户。从2004年到2012年,谷任根一共支付了分红200多万。
2012年后,煤矿生意不景气,矿厂也要求重组,矿厂几乎停产,谷任根称,陈队长按照入股协议要求结算,要谷任根还要再支付360万元。
因为公司濒临停产,谷任根也无钱支付,陈队长要求谷任根打360万元的欠条。一张330万的欠条是打给陈队长的妻子胡嫦娥,另一张30万的欠条打给了他的弟弟陈某雄。
谷任根称,欠条是陈队长逼迫他签写的,陈队长作为公务员参股经商违规在先,他不承认这两份欠条,因此实名举报。
谷任根向记者展示了之前的汇款单,有汇到陈队长账户的,也有汇到他妻子账户的。
煤矿老板谷任根表示,耒阳市经侦大队陈副大队长就是在参股经商,拿出的证据有陈队长弟弟签字的入股协议,还有银行的汇款记录,其中有的收款人就是陈队长。那么,作为被举报的陈队长,到底有没有参股呢?记者多方联系后,陈队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此事进行了正面回应。
在耒阳市公安局,被举报的陈队长否认了参股经商这回事。陈队长表示,他跟谷任根没有任何经济来往,而所有的举报内容,都是因为他弟弟陈某雄跟谷任根发生的债务问题。
陈队长还表示,他没有收过谷任根一分钱。对于20万元汇款单显示的是他本人的账户,陈队长解释称,这个账户他没有用,是妻子的哥哥在使用。
陈队长表示,他根本没有和谷任根有经济来往,那谷任根为什么举报他呢,对于这个问题,陈队长一时也无法回答。不仅如此,陈队长还表示,就连他弟弟陈某雄也被虚假举报,因为陈某雄也没有入股。
而在“兴旺兴新”煤矿入股协议书上却标明陈某雄为新入股者,要求煤矿每年分给陈某雄股金红利48万元。当年甲方签字的另外一名原股东雷彼德表示,陈某雄在签这份股东协议时,陈队长也在现场。
记 者从耒阳市纪委了解到,目前此事正由衡阳市公安局调查处理,将在调查结束后予以公布。而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违者将没 收、追缴或者责令赔退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或者开除。而如果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意图陷害他人,也将涉嫌诬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