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炒股暗中转走百万余元 构成诈骗罪获刑10年
本报10月13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高星宏 黄鑫)帮人炒股,却暗中转走委托人账户资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最近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张某违法所得129.3万元。
刘某与张某相识多年,张某有多年炒股经验。2011年1月,刘某以其女儿名义在方正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开设了证券交易账户,并于同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开设个人账户作为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全权委托张某为其操作股票买卖。
2012年,张某因炒股负债累累,产生了将刘某股市资金用于还债的念头。同年7月底,张某说服刘某父女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因融资融券账户也需指定第三方托管银行,张某利用其掌握的刘某女儿的身份证复印件,偷偷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开通了账户并办理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业务和长城电子借记卡,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并让其亲戚贺某冒充刘某女儿的名字在开办手续上签名。开户后,张某先从刘某女儿的证券基本账户中转出股票、资金到融资融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操作,再将股票卖出变现。2012年8月24日,张某从融资融券账户中转出9万元现金到中国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再利用网上银行将该9万元转入其工商银行个人账户中。到2013年8月9日,张某采用上述方式共转走刘某女儿股票账户资金133.3万元,所占款项大部分用于还债。2013年9月上旬,张某电话告知刘某称股市的钱没有了,刘某父女通过查询得知钱被转走,要求张某还款,张某无力偿还,遂于9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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