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检察:证人出庭实现“零突破”
11月15日上午,株洲市某国企高管刘某涉嫌受贿案在湖南省炎陵县法院开庭。被告人刘某在反贪局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随后却于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拒不认罪,为慎重考虑,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申请证人出庭指证。庭审时,检察院申请出庭作证的一名证人出现在证人席上,如实应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的交叉询问。这是炎陵县第一起证人出庭指证的刑事案件,不仅是补强证据揭露犯罪的需要,也是公诉部门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一次实战演练。
从庭下到庭上,从幕后到前台,在距离上只是一小步,但对普通证人而言,从庭外提供证词,到庭内当面作证,不只是简单的空间距离。让这位关键证人迈出关键的一步,走到法庭上履行作证义务,更需要公检法紧密协作配合,以及多重保障机制支撑。
“普通证人不出庭主要有三种情况:不敢出庭、不愿出庭和不想出庭。”炎陵县院公诉科科长左钟敏认为,三种情况各有原因:不敢出庭是担心受到打击报复;不愿出庭是因与被告人有邻里、朋友或工作关系,担心以后难相处;不想出庭的则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当然,还有更多的理由:我来出庭,车费、住宿费的钱谁出?谁给误工补贴?“更何况,此次证人X某是一位重症病人,如何保障他的健康和安全是我们公诉部门首要考虑的要件,我们通过联合协调检法两家的法警,当日采取专人24小时保护、专车接送的保护措施,消除证人‘不愿惹是生非’的想法,庭审结束后,派专人护送证人回家,并留下联系方式,一旦人身受到恐吓,马上出警。经过不断地与证人进行沟通交流和思想建设工作,终于,11月15日,他如期的站在了法庭上。”
证人出庭作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但是,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堪忧,绝大多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已成为困扰审判工作的一大因素,对刑事诉讼的危害性颇大。比如:由于证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出庭作证,要有效定罪,必然会大量采用庭前尤其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制作的书面证言,它使法庭审判事实上演化成为法官对控诉证据的书面性审查,而这种书面性审查很难使控辩双方进行有效的、实质性的质证。当证人证言存在明显漏洞或证与供、证与证之间存在矛盾时,法官无法通过证人出庭,控辩双方交叉式询问质证,对证言鉴别真伪从而去伪存真,而只能凭经验、理性等自由判断,从而降低了案件审理的准确性。但是反之,如果证人出庭作证,则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减少外界因素对证人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言的真实性,同时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有利于增强刑事诉讼的透明度。
为了更好地应对证人出庭作证带来的挑战,炎陵县检察院表示将结合实践经验,探索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工作机制,告别证人“千呼万唤难出来”的现状,推动检察职能延伸实质化,化解“零口供”办案困境,加强指控犯罪力度,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更有信赖感,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孙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