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宣判

05.03.2015  14:04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这是该院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案件。

  留守儿童小佳(2001年11月出生,现患有癫痫病)9岁时,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由父亲胡某抚养小佳。2013年8月以来,胡某对小佳履行监护权不力导致其在外四处流浪,湘潭市救助管理站等救助机构对小佳救助多达39次。2015年1月27日湘潭市救助管理站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胡某的监护人资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与申请人联系,到小佳当地的乡、镇、村进行走访调查,并与在海南打工的胡某联系,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经查明,小佳父母离婚后,母亲回老家溆浦居住并再婚,父亲长期在外打工,2013年再婚生育,与再婚妻子现居住生活在海南省,胡某外出期间委托其母在家照顾监护小佳。因性格顽皮好动,小佳于2009年(小学四年级)辍学。2011年,胡某为矫正胡佳不良行为送其至特殊学校接受教育。2012年,因难以负担特殊教育的费用,小佳再次辍学在家,此后,其难以服从祖母的管理教育,开始外出流浪,申请人等救助机构已数次救助小佳。

  在审理过程中,小佳明确表示要求与父亲一起生活。通过法官的耐心细致地阐释法律,胡某表示近期一年内将在湘潭与小佳一起生活,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以后将小佳带到海南生活。法院认为,只要胡某对小佳加强教育、管理,纠正其不良行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小佳将能健康成长,不再流浪而成为救助对象。遂驳回湘潭市救助管理站要求撤销胡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该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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