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十大案例

14.03.2016  21:29

 

 

1、销售不合格吸油烟机案。2015年8月,郴州市工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公司销售的两款吸油烟机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直接从其生产企业购入,在其经营场所分别以4680元/台和3280元/台的标价对外销售,当事人声称上述两种产品均系开展让利促销活动,故成交价格实际分别为2808元/台和2380元/台,已销售8台,货值金额为6648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原厂进货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70000元。

2、销售不合格太阳镜案。2015年6月,长沙市工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眼镜店销售的某品牌的太阳镜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于2015年3月以628元/副的价格购进29副,以917元/副价格售出2副,获利578元,剩余27副,货值金额为1695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8000元。

3、销售不合格细木工板案。2015年5月,邵阳市工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门店销售的某品牌的细木工板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于2015年3月从广西某公司以120元/张的价格购进120张,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10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940元。

4、销售伪造厂名大米案。2015年6月,娄底涟源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石马山镇汽车站旁销售没有任何标签标识的大米。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几个品牌的大米,其包装袋上标注的厂名系当事人伪造,大米系当事人自己分装的大米。库存23包,销售金额101845元,库存商品货值与销售金额合计103419元,违法所得105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没收伪造厂名大米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0元。

5、销售不合格鞋、服装案。2015年5月,岳阳市工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服装类和鞋类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4个品牌的服装和7个品牌的鞋类商品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为42253元,销售金额为42253元,获利752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2476元。

6、销售不合格珠宝玉器案。2015年8月,张家界市工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珠宝店销售的“蓝宝石耳钉”、“碧玉套装”、“红刚玉吊坠”商品进行了抽查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系个体经营户,接待旅游团队购物,主要经营珠宝玉器,于2015年7月从广州某珠宝玉器城购进750元的“蓝宝石耳钉”一对、1920元的“碧玉套装”一套、270元的“红刚玉吊坠”一条,标注的销售价格为蓝宝石耳钉”4800元/对、“碧玉套装”16800元/套、“红刚玉吊坠”6800元/条,均未售出,货值金额为28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没收不合格商品,并处罚款20000元。

7、销售不合格摩托车案。2015年5月,湘西自治州工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公司销售的某品牌摩托车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于2015年1月以2500元/台从湘潭某市场购进3台,以3000元/台进行销售,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9000元,获利1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000元。

8、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案。2015年3月,怀化市工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母婴用品公司销售的儿童服装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4款儿童服装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于2015年3月分别从杭州和河北购进,货值金额为3876元,获利8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不合格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876元。

9、销售不合格婴儿纸尿片(裤)案。2015年6月,常德市工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个体工商户销售的3款婴儿纸尿片(裤)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分别从永州、佛山、泉州3地购进,货值金额为8342元,获利1744元,未售完的涉案产品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342元。

10、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5年3月,衡阳耒阳市工商局收到萍钢、安钢钢铁有限公司的投诉,反映在其辖区内某基建工地,当事人长沙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给耒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8个型号(13件)的钢材,涉嫌侵犯了萍钢、安钢钢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从江西省吉安市购进8个型号的钢材销售给耒阳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经营额为85577.5元,2015年4月,经萍钢、安钢钢铁有限公司技术部鉴定为假冒该公司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855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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