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购物摔成骨折 商场被判担责

29.04.2015  19:40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贺力平
      【判决结果】
      李女士在邵阳市某商场购物不慎摔倒,协商赔偿未果后,以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商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5万余元。近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场承担80%的责任。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李女士到邵阳市某商场购物,因地面光滑而摔倒,经诊断为右腓骨下端外踝骨折,在多家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8095元。2014年4月,其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9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3000元。因双方协商未果,遂法庭相见。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王堂堂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购物商场在地板较滑的情况下应采取防护措施,如铺设地垫、设置警示标志、组织人员及时提示等,以保障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人身安全,但商场未尽到这些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原告李女士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己摔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温馨提示】 
      公共场所、大型活动的管理者、举办者应增强安全保障意识,提供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作为消费者,也应提高防范意识,注意自身安全。
 
      链接: http://hnrb.voc.com.cn/hnrb_epaper/html/2015-04/27/content_965546.htm?div=-1

来源:湖南日报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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