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蹲点窃车 男子出狱后再进宫

16.10.2015  18:03
  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姜某200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5月刑满释放;2010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3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姜某窜至洪江市雪峰镇龙家田村塘家田组,发现付某家院内的水泥坪里停有一台三轮摩托车,便在付某家屋背后蹲守,等到晚上23时许,付某及家人熄灯休息后,被告人姜某从铁门进入,把三轮摩托车推到马路上后以撬锁点火的方式将付某的三轮摩托车盗走。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姜某将盗走的三轮摩托车骑到溆浦县黄茅园镇以3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谌某(另案处理)。2014年3月16日被告人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姜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该被盗三轮摩托车追回。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无牌照红色建设牌男式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姜某系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洪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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