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23.11.2015 11:5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邱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经涟源市石马山镇某村公路地段,在绕行前方障碍时车厢右侧油箱护栏挂倒同向行驶的郭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郭某当场死亡及乘客郭甲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邱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邱某在支付了9万元赔偿款后因赔偿能力有限无力承担。无奈,郭某之妻梁某及其三个子女向涟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邱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郭某的死亡赔偿金。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死者郭某家庭因其承包田土被涟源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被拆迁,郭某全家于2012年11月开始租住在涟源市蓝田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款已为子女购置商品房,所余不多。郭某夫妻均没有工作,平时靠做小工赚取生活费,郭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妻梁某生活无着。经法院调解,被告邱某额外支付了90000元补偿款给梁某,且表示不计算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中,梁某及其小孩均表示对邱某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意见书。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郭某虽然被征收了土地,但郭某是农村户籍,其死亡赔偿金只能按照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虽系农村居民户籍,但郭某的农村土地已经被政府全部征收,郭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2年就开始居住在城镇且依靠在城镇做小工等赚钱生活费,其生活费来源于城镇,故郭某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某等因郭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83346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支付了理赔款。 来源:涟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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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2015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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