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政府印发《洪江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11.05.2016 12:03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近日,洪江市人民政府以洪政发[2016]5号文件印发了《洪江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对县市本级、乡镇及相关市直单位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洪江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要求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环保、发改等29个市直单位负责履行分管领域和行业的环保相关职责;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负责人为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新的环保法实施以来,洪江市成立了洪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发了《洪江市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和《洪江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转发了《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同时市环保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洪江市新的环保监管体系已初步建立。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11.05.2016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