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法院周刊》:民主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 ——纪念《国家赔偿法》 颁布实施二十
http://www.efaw.cn 2015-02-11 23:34 来源:法制周报-湖南法制新闻网
民主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
——纪念《国家赔偿法》 颁布实施二十周年
通讯员 曾妍 刘渊恺
1月30日,赔偿请求人欧阳佳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锦旗,对娄底中院依法作出赔偿表示感谢。
2014年12月31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娄星区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欧阳佳人身自由赔偿金366660.63元,同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2009年12月,娄星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欧阳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欧阳佳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6月,娄底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娄星区法院改判欧阳佳有期徒刑8年。欧阳佳仍不服,上诉至娄底中院。2014年7月14日,娄底中院宣告欧阳佳无罪,当庭释放。此时,案件已历时5年、历经4次审理,欧阳佳被羁押1827天。2014年10月,欧阳佳向娄底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是社会文明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年来,全省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大批国家赔偿案件,许多当事人获得了国家赔偿,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20年来,全省法院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案件数量从1995年的75件,到2014年的180件,增长140%。20年来,经法院决定,全省各级司法机关共向被侵权人支付赔偿金3932.65万元。
机构从无到有 机制不断完善
20年前,全省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办案人员仅有34名,现在,全省法院国家赔偿案件专、兼职审判人员达200余人;20年前,省法院成立国家赔偿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与审判监督庭或行政庭合署办公,现在,省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成为与审判庭并列的机构。截至2014年底,全省已有衡阳、张家界、永州、邵阳、娄底5个中院设置了国家赔偿机构,74个基层法院成立了相对固定的赔偿小组,相对完备的国家赔偿审判体系建立,并保持了一支相对稳定的从事赔偿审判工作的法官队伍。
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高效、规范、便民的审判宗旨。各级法院赔偿机构与刑事、审判监督等部门联动,在全省法院推行国家赔偿权利告知机制,协同立案部门建立立案介入机制,将立案庭直接立案与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前介入预先审查相结合,既保障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受案,又避免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针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履行生效赔偿决定或财政部门逾期不支付等问题,湖南建立了上级法院、财政部门督办,上级政法委通报的监督制约机制。
2011年,陈万禹、张孝贵申请法院违法保全国家赔偿一案,该法院以政府要求解除保全为由,解除了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造成原告胜诉权益无法实现,损失重大。湘西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依法认定该法院解除保全行为违法,决定赔偿请求人106.99万元,但财政部门逾期一直未支付。2013年,经省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立案督办,请求人的权益全部得以实现。该案系我省赔偿金额最大的一起违法保全赔偿案件。
司法环境改善 司法品质提升
随着赔偿工作的开展,赔偿机构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越显密切。省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多次协调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召开国家赔偿工作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商讨工作对策,提出工作建议,规范有关业务标准。
2013年,省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积极参与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修改、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支付办法,统一支付机制,解决支付问题。国家赔偿逐步摆脱单兵作战的被动局面,搭建成了良好的工作平台。2014年,又印制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申请法律援助权利告知书》,与受理案件通知书、质证通知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极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2013年以来,省法院积极推进“一案一建议”工作,全省法院对决定赔偿的案件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函50余份,对不符合赔偿条件但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不仅帮助行政、司法机关提升执法、司法水平,更解决了请求人国家赔偿程序外的实际困难。
【对话】
对话专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
问:国家越来越注重人权的司法保障,您认为国家赔偿应当在人权保障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答: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权司法保障法。国家赔偿要勇于兑现依法治国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要敢于为国家权力划定法律藩篱,把“权利救济”的理念作为首要宗旨,切实依法维护公民自由、健康、生命、精神和财产权利,恢复社会公平正义,重塑人民群众法治信心。
问:近期,越来越多的国家赔偿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您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能为公民提供怎样的救济和保障?
答:现行《国家赔偿法》实行法定赔偿和有限赔偿的原则,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三个部分。公民权利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遭受侵害,可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目前,受害人只能就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遭受的直接损害提出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犯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指导意见,要求在赔偿案件中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问:您认为现阶段制约国家赔偿发展的困难和问题有哪些?
答: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开始认可和重视国家赔偿工作,主动告知受害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不少宣告无罪案件还实现了与国家赔偿的无缝衔接。
但国家赔偿“受理难”仍然存在,不少应当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的案件没有真正、全面纳入法律轨道,法外赔偿、超额赔偿等隐性、不规范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
国家赔偿不是揭国家机关的短,而是帮助国家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官民”矛盾,调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防止受害人遭受二次伤害,修复受损的执法和司法公信力。
因此,国家机关需进一步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处理好国家赔偿纠纷,离不开赔偿义务机关的支持。
就被侵权人而言,尤其是刑事冤错案受害人虽然获得了国家赔偿,但离他们真正回归社会的期望值还有一定距离。请求人想恢复到权利受侵害前的社会生活状态,解决职务恢复、工资补发、工作安置、社会保障、生产经营恢复、困难救助等善后问题,仍需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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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周报 责任编辑: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