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被驳回的减刑假释建议

29.05.2015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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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独家解读56份不予减刑假释裁定书

被驳回的减刑假释建议 本报记者 雷鸿涛
        今年,犯贩卖毒品罪的吴生华的减刑建议没有像以往一样顺利被法院采纳。 虽然执行机关邵阳监狱认为吴生华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等。       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生华呈报减刑频率过快,距上一次减刑间隔偏短,故裁定对吴生华不予减刑。       邵阳中院负责减刑假释案件相关工作的审判监督二庭负责人姚云对《法制周报》记者说,在过去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前,即使罪犯呈报减刑的频率比较高,法院也没有任何依据不给罪犯减刑。现在有了改变——法院可以把控减刑频率过快的罪犯的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下称《规定》)于2014年6月开始实施。实施一年来,种种迹象表明,减刑假释的“篱笆”越扎越紧,亦越扎越规范。       5月27日,本报记者梳理了邵阳中院、衡阳中院今年以来公布的56份不予减刑假释裁定书。他们的减刑假释为何被法院驳回?这56份裁定书又透露出哪些信息?本报记者对此进行解读。       现象 :网上公开不予减刑假释裁定书       今年37岁的肖贻毛,曾于2003年因犯盗窃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2005年9月,肖贻毛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8年9月、2011年1月,邵阳中院对肖两次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今年1月19日,执行机关邵阳监狱为肖贻毛提出减刑建议,认为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有悔改表现等。       但邵阳中院审理查明,肖在获得两次减刑奖励后的2011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多次因违反监规被扣分处罚。       法院认为,罪犯肖贻毛原系累犯,人身危险性较高;获得减刑奖励后仍有较多违规行为,反映其行为养成习惯较差;距最后一次违规尚间隔不到一年,相对而言,刑罚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过大。综上,对罪犯肖贻毛的减刑应从严掌握。  2015年2月6日,邵阳中院对肖作出不予减刑的裁定书。       2014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的一大亮点在于: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邵阳中院审判监督二庭负责人姚云告诉记者,近两年来,不予减刑假释案件的数量增加了一点,人民群众感觉到有很大的变化,这有两个原因:       首先,以前不予减刑假释的案件,法院没有制作裁定书,而是直接将案卷退给了执行机关。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不予减刑假释的案件,人民法院也要制作裁定书并公示。其次,以前对减刑假释这类案件,法院的主观能动性没有现在高。因为以前减刑假释的标准,就是看罪犯的奖励分。比如,罪犯有了80分的奖励分,就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但罪犯的具体表现,法院并不了解。如今,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对这类案件有了主动性。如,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如,对累犯的减刑假释从严把控。所以,不予减刑或者限制减刑幅度的案件,增加了一些。       记者注意到,并非所有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不予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书。姚云对记者说,该院并没有特意公布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书。“我们的想法是,减刑假释的裁定书要公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不予减刑假释的,也应该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加透明度。至少要让犯人了解,法院为何没有给其减刑假释。”       解读 :不予减刑假释存五大原因       李德成曾因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无期徒刑,后被法院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去年年底,执行机关雁南监狱以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衡阳中院认为,罪犯李德成因多次犯罪不思悔改,故不符合减刑条件,遂于2015年1月6日,裁定对李不予减刑。       记者梳理56份不予减刑假释裁定书发现,罪犯减刑假释被驳回的原因主要有五个:其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44.6%);其系累犯(23.2%);其在服刑期间违规(17.9%);其减刑频率过快(14.3%);其未能履行民事赔偿责任(10.7%);其他(10.7%)。       今年2月6日,邵阳中院对关于罪犯龙安根的减刑建议给予了驳回。原因是法院审理查明,龙安根因犯强奸罪被处有期徒刑及罚金2万元,但其并没有缴齐罚金。 “财产刑是刑罚的一部分。罪犯能够积极悔罪,才是减刑假释的前提条件。如果财产刑没有得到执行的话,就意味着刑罚执行不完整。”姚云对记者说,法院对有能力执行财产刑而没有执行的罪犯,裁定不予减刑,目的是促使其积极履行财产刑。       56份不予减刑假释裁定书中,有23.2%的是因为罪犯系累犯。姚云介绍,如果罪犯系累犯,根据相关规定,其不能假释。在减刑方面,这主要作为限制减刑幅度的理由。       也有罪犯因在服刑期间违规,其减刑假释建议因此被驳回。例如,李雄军因贪污罪、盗窃罪获刑,现在雁南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雁南监狱于去年年底,以该罪犯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但衡阳中院认为,该罪犯服刑期间因赌博受到处罚,不符合假释要求,故不予假释。       值得一提的还有“减刑频率过快”这一原因。56份不予减刑假释裁定书中,14.3%被驳回的原因是“减刑频率过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监狱就是一个小社会,有些罪犯表现好一些,活动能力强一些,其在监狱呈报减刑的频率就快一些,”姚云说,以前法院对此也很被动。这是因为,过去减刑假释的标准就是根据罪犯在监狱拿到的奖励分。这样导致有的罪犯如果年年都能拿高额奖励分,年年可以减刑。但罪犯在监狱的具体表现,法院并不知情。       如今,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可以用“减刑频率过快”这一理由,来整体把握一个罪犯呈报减刑的次数、频率,从而给其他罪犯争取减刑的机会。       相关新闻         六类案件须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其中包括: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链接: http://www.efaw.cn/a/redianjuji/2015/0527/7941.html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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