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反家暴法今起实施 湖南和长沙反家暴均走在前列
漫画/吴志立
星辰在线3月1日讯(长沙晚报记者 匡春林) 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违法行为。今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实施,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在对付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警方告诫书可作证据等是该法的主要亮点。昨日,省、市妇联在长沙启动《反家暴法》宣传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芮英姿等出席。即日起,省妇联家庭律师志愿宣讲团奔赴长沙、株洲、湘潭、常德、益阳等地,为当地居民现场“普法”。
家暴只是“家务事”?家暴是一种违法行为
案例: “我已经记不清被打的次数了。”在市民胡芳(化名)的印象中,结婚十余年来,脾气暴躁的丈夫总是以各种借口对她进行打骂。“刚结婚时,被打后我也觉得委屈,但因为一直以为只是家务事,我很少寻求帮助,只能默默忍着。”胡芳说,自己一味的忍让,换来的却是丈夫变本加厉的伤害。
“以前总为了面子不敢跟家庭暴力说‘不’,其实面子不是忍让就能来的,而是应该通过争取获得。”最近胡芳又被丈夫打了,这次,她不再退让,而是在保留受伤病历和照片后,准备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读:近两年来,长沙市妇联遇到的家庭暴力事件中,最为常见的家庭暴力是身体暴力,如拳打脚踢、随手拿东西(如烟灰缸)砸,甚至推倒在地殴打等。在高危致命的家暴行为当中,勒脖子最为常见。
“《反家暴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法律适用范围、强制报告制度、公安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希望更多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朋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全省各级妇联都会向受暴女性敞开大门,提供服务。”省妇联主席杜亚玲说,根据《反家暴法》,家暴今后不再是“家务事”,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传统意义上对身体的侵害,还包括精神暴力,比如经常谩骂、恐吓等。
被家暴伤害怎么办?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 27岁的李丽(化名)婚后6年来,每天生活在丈夫陈兵(化名)的暴力阴影下。为了家庭和孩子,李丽一直忍让,但陈兵却越打越厉害,甚至直接用啤酒瓶砸她,经常导致她身上多处淤肿。李丽曾提出离婚,丈夫到她娘家闹过两次,说“要你们全家一块死”。“我现在越来越担忧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一想到丈夫以后还会继续打她,李丽就非常害怕。
解读:“从目前情况来看,受暴妇女以隐忍暴力的情况居多,大部分人仍愿意维持婚姻,寄希望于妇联或社区能够劝导施暴者停止施暴行为。”杜亚玲介绍,部分妇女虽然对婚姻无望,但无有力的家庭暴力证据(不知道收集或施暴者故意损毁),且在财产分割方面处于弱势,对离婚有些犹豫不决。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令制度可在较长时间内对受害人提供保护,有利于受害人在安全环境下更妥善地处理好婚姻家庭中的纠纷。”杜亚玲说,在全省法院以往的试行过程中,该制度已被证明是一个非常好的措施,可基本杜绝加害人的再次施暴。
“老子打儿子”不是事?
学校医疗机构有责任报警
案例: 仅仅因为家庭小事,9岁小女孩玲玲(化名)多次被妈妈拳打脚踢,甚至用竹棍猛抽,致使全身伤痕累累。邻居们反映,玲玲妈妈打骂女儿的声音特别大,晚上经常可以听到玲玲的哭声和惨叫声。
而据玲玲回忆,她每天都会被妈妈打两到三次,有时一天被打过10次。她背上的伤是被竹棍抽的,头上青了是被拳头打的。此外,她在家里经常被罚,抱着凳子重复做蹲下起身动作,罚跪也是常有的事,经常跪着跪着,妈妈就一脚踢了过来,或者用拳头打。
解读:杜亚玲说,以往儿童遭受暴力和虐待难以定性,而根据《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将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仅仅是女性,还可能涉及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也是主要受害者之一。”杜亚玲指出,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儿童免受家庭暴力伤害,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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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大亮点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家暴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专家指出,《反家暴法》有以下7大亮点。
亮点1 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暴。
亮点2 同居关系也适用反家暴法。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规定执行。
亮点3 监护人失职撤销其资格。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亮点4 发现家暴不报案要担责。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委会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亮点5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利器。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亮点6 警方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根据警方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亮点7 实行临时庇护制度。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1996年,长沙出台了我国第一个反家暴政府文件《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此后,湖南又先后出台全国第一个反家暴地方法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第一个省级法院家暴案件审理指导文件《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个省级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规定、第一个市级“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多部门合作文件。同时,湖南在全国率先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率先将反家暴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在警察职业培训中率先纳入反家暴培训课程。
目前,湖南正在探索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设,与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参与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开展婚姻家庭辅导等。
“反家暴全国第一案”出现在长沙
今年1月21日,长沙市雨花区男子张某因多次对妻子李某实施家庭暴力,被雨花区砂子塘派出所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严禁其再次实施暴力行为。而在1月8日,雨花区人民法院曾向李某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
针对同一起家暴案件,法院、公安先后发出保护令和告诫令,此案被全国妇联和全国反家暴专家称为“反家暴全国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