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籍夫妻在湘集资诈骗4900万被诉获刑

23.11.2016  18:02

  

  湘检网讯(通讯员 吉群芳)河南籍夫妻在株洲注册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来“投资”,实际却将钱偿还了银行贷款和高利贷。近日,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原湖南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公司财务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今年32岁的沈某和34岁的赵某都是河南伊川县人,两人曾是夫妻。2013年3月,沈某在株洲注册成立湖南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先后聘请了四位副总经理,组织公司招聘的员工进行经营活动。

  丰鑫公司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先后以为河南省伊川县佳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沈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旺达铝业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名义,通过丰鑫公司业务员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并以高息相诱惑,吸引社会公众向该公司“投资”。伊川县佳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某、洛阳沈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水某分别为沈某的二舅和大舅,二人均为挂名法人代表,两个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沈某,公司设立后均未开展任何业务,沈某以丰鑫公司名义为二公司向社会集资款项也并未投入二公司的经营活动。

  赵某自丰鑫公司成立就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一直到2014年6月离开丰鑫公司。她在公司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开设了多个帐户或POS机用于沈某的非法集资进出账,并且赵在离开公司后,还在管理有关非法集资的账户,后来签订的部分合同也是其在任丰鑫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非法集资的续签合同。

  至2014年11月16日止,沈某等人以丰鑫公司的名义向李某等346名投资人非法集资金额共计人民币4981.9万元。集资款项除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及维持丰鑫公司正常运转外,其余均用于归还个人贷款、借款及挥霍,极少部分赃款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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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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