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薪水讨要难 支持起诉获保障

11.10.2016  13:04
     湘检网讯(通讯员 彭涵)近日,古丈县人民法院对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王某、彭某等18名原告诉被告屈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屈某应当依法按照劳务合同及约定支付原告王某等18人劳务报酬共计4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方负担。

  今年四月上旬,被告屈某在古丈县断龙山镇铺土泽(地名)揽得一砍竹项目后,找来当地的彭某、王某招募18位民工实施该项目工程,双方签订了《伐竹劳务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等民工积极履行合同,承包项目的屈某却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修路义务。之后双方口头协商改变支付方式,屈某同意按每人每天130元工资计算。口头协议达成后,屈某在没有结清之前劳务欠款的前提下,继续诱导王某等垫付资金履行合同。在王某等连续工作了18天,且没有得到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屈某与王某等失去联系。王某等经多方查找讨要工钱未果,于2016年7月19日,申请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以期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经审查发现,该案发生地处偏远,除《伐木劳务合同》外基本没有其他任何书证,而伐木合同仅约定为“按件计价”且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否认,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有劳务关系存在的事实,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经过仔细审查,多方调取证据后发现,该案与买卖合同存在根本区别。首先,原告王某、彭某是受屈某所托招人务工,所砍伐的竹子原告本身没有处分权。其次,在被告没有履行约定的修路等先合同义务后,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被告一直没有按照约定实际履行。其三,该案列发生后被告屈某,其手机人身一直处于失联状态,导致长时间多名劳动者讨要劳务报酬无果,可以看出被告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

  此次判决是古丈县检察院就农民工讨薪类型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向法院支持起诉的首起案例。今年来,该院就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职能的着力点,维护当地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自身责任感与使命感,找准检察工作与服务大局的契合点,精准发力,创新有为,开辟了古丈检察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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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郭湛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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