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定制检察官权力清单
湖南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包括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等4项改革
华声在线6月19日讯(湖南日报记者 于振宇)近日,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议通过了《湖南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该方案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确定在省委统一部署的郴州市人民检察院、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武冈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等四项改革试点,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方案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司法行政人员包括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人员,从事行政管理事务。
方案要求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完善司法责任制。省人民检察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制定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检察官的职责范围。科学划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检察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建立健全办案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强化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实时动态监管;完善办案质量评价、检察官业绩考核等评价机制;健全检察官司法办案档案,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方案要求全面推行内设机构改革。全省检察机关按照“司法职能与司法行政职能,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总思路,根据工作需要,对内设机构进行优化整合。省人民检察院对内设机构数量、名称、职能设置进行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