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构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机制

25.05.2018  15:45
    湘检网讯(通讯员 谭华钰 廖梦军)日前,泸溪县检察院与县监察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着力增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协作配合,提高协作配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意见》共12条,建立八项机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案件移送、案件会商、案件信息共享、问题线索反馈互动、公共利益保护联动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 

   建立案件双向移送机制、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衔接机制,实现案件管辖“规范化”。规定县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相关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县人民检察院处理。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属于监察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县监察委员会处理。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问题线索反馈互动、协作配合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实现联系沟通“常态化”。规定双方对于移送的问题线索,在通过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或不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应当将调查结果进行书面反馈。并明确双方特定部门负责联络互动对接,承担案件(线索)材料的移送受理、信息资源共享、联席会议的筹备等日常性工作,推动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信息平台有效对接。 

   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公共利益保护联动机制,实现协作效益“最大化”。规定对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双方可互派或互邀人员进行会商、研讨。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被调查单位拒不配合的,检察院在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可将相关材料移送县监察委员会酌情处理。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我们将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泸溪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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