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

29.05.2015  12:17

  近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下发。株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由此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在这个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此次,个人缴费由原来的12个档次增加至14个档次,每年100元起步,每年3000元封顶。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及社会资助不得超过株洲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除外)。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每人每年30元,最高每人每年60元。同时,对特别困难群体参保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要及时退回。

  每个参保人拥有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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