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院:年关时节 法官忙调解
16.02.2015 14:0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来,2005年正月,陈某、段某二夫妇将购买的房屋赠与长子和次子,因不便管理使用,后经协商,由长子补偿25 000元给次子,房屋归长子,但该房屋仍由陈某、段某二夫妇居住,且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007年,长子因病去世,原确定补偿的25 000元亦没有履行。2011年正月,陈某、段某二夫妇将房屋拆除。同年农历2月16日,在陈某、段某二夫妇的倡议下,陈某、段某二夫妇与次子和长子的独生女陈丽(化名)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即“继2005年湖口墟老街铺宇分管契补充附注”,确定将该房屋作价6万元,由陈丽付3万元给叔叔,陈丽在老屋所占的地皮范围内重建新房,新建后的房屋归陈丽所有,但陈某、段某二夫妇在世有权终身居住,包括死后停放。因陈丽年幼,无能力兴建,后经协商由陈丽之母和继父代为建造,同时由陈丽之母和继父代陈丽付给陈丽之叔叔现金3万元。随后,陈丽之母和继父即动工兴建,原来从老屋上拆下来的木料和部分砖块亦用于了新房的建造。陈丽之母和继父将房屋建成并作了部分装修后,准备于2011年农历12月底乔迁新居,但因陈某、段某二夫妇与陈丽之母、继父为一些琐事产生矛盾而引发了对新建房屋的权属争议,经茶陵县湖口镇居委会多次调解无果。陈某、段某二夫妇遂诉至一审法院。案件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决定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调解此案。法官先后10多次与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电话交流,并邀请当事人到法院办公室面对面交流,但双方分歧较大,双方的情绪比较激动。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民四庭决定在春节来临之际在去当地再做思想工作,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最终,当事人被法官们的诚意所感动,均表示先安心过个年,待年后调解处理纠纷。 来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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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2015 14:09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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