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法规范学校规划建设:万人小区须配小学
——我省立法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
湖南日报记者 刘文韬 实习生 郭子宁
“上学难”、“入园难”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9月23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进行 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进行立法规范,将有效缓解“入学难”、“入园难”,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
“这对我们老百姓来说是件好事,希望以后小孩上学不用为找学校发愁了。”听说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已进入立法日程,家住长沙市开福区富雅坪社区的居 民李念颇为感慨。就在前不久,由于住所附近的公办幼儿园已超员,他经过一番周折,才将自己的3岁小孩送到较远的一家私立幼儿园就读。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加快,人口大规模快速流动,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竞相追逐,导致“上学难”、“入园难”问题日益突出。
列席会议的省教育厅厅长王柯敏分析说,由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滞后,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明显数量不足,不少地方“大班额”现象严重。 2013年,我省小学、初中、高中“大班额”比例分别达24.52%、39.32%、61.39%。同时,由于欠缺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使得不少地方中小
学校、幼儿园规划随意变更、用地得不到保证、建设质量不达标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学校建校规模被压缩、教育资源被侵占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使学生入学、 入园难以保证。
配套的学校、幼儿园应与住宅区同步交付使用
从2013年起,我省便成立了专门的条例起草小组,经过深入调研及多次座谈、听证,并根据多方意见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
为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符合就近入学原则,条例草案明确了学校、幼儿园建设的责任和标准。条例草案规定,规划建设1万至1.5万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 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至5万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级中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 得侵占界线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应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为保障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学及学生安全,条例草案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严格控制周边建设项目的用途、建 筑高度以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通行、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和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 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老居民区应补充规划配置学校、幼儿园,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条例草案就新建居民住宅区的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等作出了规定,但老居民区学校、幼儿园缺少的问题如何解决?审议中,部分委员就此提出建议。
委员们建议,条例草案应增加相应条款,规定城市已有居民住宅区配置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补充规划配置,或者结合周边区域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配置相应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以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近年来,由于一些农村小学、教学点设置与撤销不尽合理,极大影响了农村学生就近入学,并且也增加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交通风险。对此,委员们认为,农村小学 学生上学距离超过一定标准或者交通、通行条件恶劣的,应当设置寄宿制学校或就近合理设置教学点;农村初级中学学生上学距离超过一定标准的,应当设置寄宿制 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