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地板起拱买主起诉 商家被判赔偿
26.04.2016 11:3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芮某新诉称:2015年3月28日,原告因房屋装修与被告A地板家居常德经营部签订《欧洲进口地板专用定购合同》,约定以118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原产地为奥地利的某品牌实木地板及脚线,总价款为132667元,并由被告负责安装铺设。原告在购买木地板时,被告曾承诺地板采用私人订制方式,由经销商向奥地利生产厂家下订单,系百分之百奥地利实木地板。2015年8月,被告将地板安装完毕后仅一个多月时间,原告发现家里铺设的木地板全部起拱变形,原告向被告所购的实木地板根本达不到被告所承诺的品质要求。原告向工商部门反映后,被告向工商部门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向原告销售的地板是奥地利原装进口的实木地板,其行为购成欺诈。被告胡某系A地板家居常德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A经营部退还购货款132667元,并按购货三倍赔偿原告39800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家庭装修需要向被告购买木地板,从而与被告以“A地板家居常德经营部”的名义签订的《欧洲进口地板专用定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消费者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货款,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商品和服务。在本案中,原告家中所铺设的在被告处购买的木地板,在安装后短时间内就发生起拱变形现象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供木地板的产地、生产者、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被告现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向原告销售的木地板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奥地利原装进口木地板。故本院认为在向原告销售过程中存在有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进行商品销售的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伤,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被告应承担返还原告购买木地板的价款132667元,并按购货价款的三倍对原告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装修房屋,其所购买的木地板也是生活消费产品,原告作为消费者其权益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被告A木地板常德经营部返还原告芮某新购货款132667元,并按购货款的三倍(即398001元)对原告芮某新进行赔偿。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6.04.201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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