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借款赌博 法院判决前妻不担责

29.06.2016  00:04
   湖南法院网讯   (唐红 胡平忠) 丈夫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2万元,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前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借款人刘某偿还出借人告2万元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而刘某的前妻黄某对此不承担偿还责任。

  2011年,被告刘某对外谎称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向唐某借款2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借款到手后,刘某并未将笔借款用于生活经营,而是用于赌博,并在两天之内就输的精光。约定的还款时间到了以后,出借人唐某多次向刘某催讨借款,但刘某一直躲藏不见面。迫于无奈,唐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及其前妻黄某告上法庭讨要借款。

  庭审中,黄女士向法庭提交了自己每月有足够稳定的收入、刘某将该笔借款用于赌博的证人证言以及刘某未进行过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某应向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合法利息。由于唐某借款后并未将该借款进行过生产经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其前妻黄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故该借款系刘某个人债务,应有刘某个人偿还,其前妻黄某不承担偿还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19 条第3 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该借款系在刘某和黄某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由于黄某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刘某所借债务用于赌博,未用于生产经营和家庭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的规定,该借款应认定为刘某个人债务,刘某的前妻黄某对此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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