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克扣工资三年 法院速裁来维权

10.08.2015  14:02
  湖南法院网讯  2012年3月至6月,原告屈某在被告某煤矿井下从事带班采煤工作,原告所带班职工工资的发放均由原告屈某经手。原告所带班2012年5月份工资为25762元,被告仅支付原告20000元,原告将其所带班的职工的工资均结算支付完毕,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762元,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于2014年12月向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屈某不服遂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依法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原告屈某在被告井下从事带班采煤工作,其所带班职工工资的发放由原告经手,原告将其所带班职工的工资支付完毕,被告尚欠原告所带班2012年5月份工资5762元应当予以支付,原告依法享有请求权。故依法判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屈某拖欠工资5762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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