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息借款到期不还 索要利息法院支持

10.11.2015  12:25
  湖南法院网讯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法律规定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朱晖偿还原告朱虹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2013年11月6日借的20000元从2013年12月5日起,2013年12月23日借的2000元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执行立毕止,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013年11月6日,被告朱晖向原告朱虹借款20000元,并于当天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主要内容:“今借到朱虹人民币贰万元整,以湘M3XXX货车一台作抵押,借期为一个月,借款人朱晖”。2013年12月23日,被告朱晖又向原告朱虹借款2000元,并于当天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的主要内容:“今借到朱虹人民币贰仟元整,借期为一个月,到2013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人朱晖”。双方均未约定利息,该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原告遂诉至道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于2013年11月6日和同年12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在约定还款到期后,理应依约主动积极归还借款,久拖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2 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利率依照有关规定原告起诉时要求支付利息的,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参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文中人为化名)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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