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方面分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10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发言人李章泽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并答记者问。在发布会上,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赖永添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顶层设计,分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记者: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大幅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财政部采取了哪些措施完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下一步有哪些具体考虑?
赖永添: 目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顶层设计,分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具体来说,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幅度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立激励相容机制,引导地方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等重点领域。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
第二,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新设专项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对现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清理整合。2013年下半年以来,中央财政压减了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了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审批权。在安排2014年预算时,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由2013年的220个压减到150个左右,完成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14年减少1/3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目标。
第三,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加强中央和地方预算管理的衔接,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督促地方及时列入年度预算。推进信息公开,逐步向社会公开分配结果。做好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起来。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算法》(修订),新《预算法》规定转移支付应当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一是对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原因而没有必要继续保留的专项予以取消;对属于“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用于纯竞争性领域的专项予以取消;对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原因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明确执行期限,后期实行退坡政策,到期后予以取消。二是属于中央委托事权的项目,可由中央本级组织实施的、原则上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属于地方事务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三是保留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少量中央委托项目,以及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项目,并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四是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并设定每个方向或领域的专项个数上限。五是取消地方资金配套,中央委托事权要足额安排资金,原则上不得要求地方资金配套;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专项,要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谢谢!
[稿源:中国财经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