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购买社会中介服务行为
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执业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近日,娄底市政府办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严格准入制度。《办法》规定,由市审计局召集财政、发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以招投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备选库成员,并对备选库成员的机构设置、行业资质、业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方面设置硬性指标。同时,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综合考评,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
二是明确工作要求。《办法》要求,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回避制度,一旦违反纪律,将取消其备选库准入资格,并向社会中介组织行业管理部门通报违纪行为。中介机构因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给审计机关、建设单位或第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规范审计程序。《办法》规定,在项目审计前,中介机构应向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报送参与审计人员名单,应与之签订审计委托合同,应就审计质量和廉洁自律向审计机关作出书面承诺。接受项目委托审计后,中介机构应在市政府投资监督机构的安排下与被审计单位召开见面会;实施现场实地勘察、工程量及总价核对等审核程序,必须通知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由其负责安排并派员参加;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受托项目审计完成后,中介结构必须提交初审报告,并积极做好项目的归档立卷工作。
四是实行“二审定审”、“三级复核”制度。《办法》强调,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要组织中介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起就中介机构提交的书面初审结果进行核对,实施“二审定审”。中介结构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初步结果经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机构“三级复核”程序复核后,方可交建设、施工单位签章确认,按规定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撰稿人:陈萍;审核领导: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