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出车祸 “好意同乘”不免责
17.03.2016 18:1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1月27日23时,王某搭乘匡某驾驶的小型货车一同回家,途中因车辆传动车前端脱落,导致车辆翻车,坐在车上的王某被摔下车致伤。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左前部挫裂伤。共花医药费32003元,其中31930元由被告匡某支付。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匡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同时,被告匡某无偿搭乘原告王某,故原告王某作为无偿搭乘人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该案事实,判定被告匡某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王某对其损害后果承担20%责任。
二人均不服,上诉至张家界市中院,中院终审认为,王某系无偿搭乘匡某便车,双方并未签订契约或提出出现风险之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系“好意同乘”行为。匡某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实质上具有了运送人的身份,仍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在出现交通事故后,应对王某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未系安全带,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匡某的搭载系出于友好的无偿行为,本案应适当减轻匡某的赔偿责任,原判认定匡某承担80%的事故责任,王某承担20%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风险,因此即便无偿让别人搭顺风车,也要充分保护搭乘者的安全。 来源: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7.03.2016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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