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6〕121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援藏援疆干部和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组发〔2015〕2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21号)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援外医疗队人员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国合发〔2015〕4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人员(以下简称“三援”人员)享受高级职称评审相关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任务结束;
(二)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群众满意、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
(三)在执行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任务前专业技术职务基础上,达到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年限;
(四)国家或省里已开考的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中小学正高除外。
二、申请流程
(一)个人填写《“三援”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优惠政策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应证件、文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交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查。
(二)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与《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逐一进行核对,在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签名、加盖公章并留存。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申请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市州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工作管理部门。
(三)市州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工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进行核实,在其《申请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退回其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四)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及
留存的复印件一并报至市州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市州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个人《申请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汇总填写《“三援”人员职称评审优惠政策申报花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一并报省职改办。
(五)省职改办将申请材料送省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工作管理部门进行核定。省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工作管理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在个人《申请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退回省职改办。
(六)省职改办开具符合相关优惠政策的证明件至有关系列(专业)职改办,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依据相关优惠政策对参评对象进行评审。
三、申请材料
(一)市州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提供:申请享受职称评审相关优惠政策的报告、《花名册》(纸质文档及Excel电子文档各1份)、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援助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聘任文件、组织选派通知或文件、援助任务考核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时间
省职改办在每年年度高级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受理相应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五、“三援”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及申报流程由市州和省直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三援”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加强宣传,及时申报,主动提供服务,切实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附件:
1、“三援”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优惠政策申请表
2、“三援”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优惠政策申报花名册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