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及时交房 房主主张违约金获支持
21.09.2015 17:5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经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一次性付款353806元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被告在2014年3月31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所注明交房标准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合同也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一方违约逾期超过90日后,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按违约情况支付违约金,即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并应被告要求办理了各种相关税费手续。2014年10月1日,被告张贴了交房公告,2014年10月10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家单位对该商品房的质量进行了竣工验收。原告以被告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应当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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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9.201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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