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所欠债务 原单位须清偿

05.11.2015  13:15
  湖南法院网讯  王某某将自己的某石料加工厂承包给郑某某,这期间郑某向蔡某购买5万元的矿山石,并出具盖有该工厂财务章的欠条,后来蔡某某一直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日前,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石材加工厂支付蔡某某欠款50000元。

  2012年4月,王某某于注册成立某石材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王某某将石材厂承包给郑某某。郑某某在承包期间购买石料,常由原告蔡某某代为垫付货款。2014年10月23日,蔡某某与郑某某结算后,郑某某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载明“欠矿山石款蔡总金额人民币50000元,欠款人郑某某”,该欠条上盖有该石材加工厂财务专用章。原告找郑某某催收未果,便找王某某催讨,王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证明,载明“2014年10月23日福顺石材厂欠蔡某某伍万元现金。争取一个月之内帮助回收。如6月5日前钱不能归还,我负责偿还。证明人王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购买货物,由原告垫付货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实质上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支付货款,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同之债。被告某石材加工厂虽由郑某某承包,该债务为其承包期间郑某某经手,但该欠条上盖有该石材加工厂的财务专用章,原告有理由相信该民事行为系被告单位的民事行为,故被告对该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对被告辩称的该石材加工厂由郑某某承包,该债务由其经手,应由郑某某负担的意见,该意见是被告单位内责任分担的问题,不能由此对抗第三人,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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