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土地未过户 提起诉讼获支持
20.10.2014 13:1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1年8月1日,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先后签订了《购房协议书》,该协议书对房屋价款、购房前后债务、购房的税费、办证所需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一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2001)房买卖契字050号《房地产买卖契约》,该契约对交房期限、违约责任、购房所要缴纳的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引起纠纷解决途径等均进行了详尽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齐了购房款128 000元 。原告在当天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土地使用证,由于各种原因,被告一直未协助办理土地使用证转移手续。在原、被告双方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书》,(2001)房买卖契字050号《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完全履行合同,即要求被告协肋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被告只将修建的三层房屋卖给原告,并未涉及土地使用权归原告,土地使用权仍属被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地一体” 原则,房屋所有权与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两项权利应一并转移,最终归属于同一权利主体。故被告的这一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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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4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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