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恶意违约 被判赔偿损失62万

21.10.2014  19:33
  湖南法院网讯  常德的曾女士以30万元的价格买下一门面,谁知签好合同后却发现门面已经出卖给第三人阿龙,并办理了预售登记。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解除曾女士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房屋开发公司返还曾女士购房款30万元,并赔偿曾女士损失622951.5元。

  签订协议

  四年前,曾女士相中了常德市某处一套门面。2010年5月20日,曾女士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开发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将某小区的12栋102号商品房门面出售给曾女士。曾女士于第二日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

  一房两卖

  2011年,曾女士邀请开发公司人员一同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门面手续时。发现自己所购买的门面已经于2008年11月11日出卖给第三人阿龙,并已经办理了预售登记,这让曾女士无法取得房屋,合同不能兑现。

  买房不成的曾女士遂将开发公司告上武陵区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与开发公司的房屋预售合同,返还已付的购房款30万元,并赔偿房屋上涨的差价62万余元。

  法院审理 赔偿差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开发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与第三人阿龙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将门面出售给第三人,又于2010年5月20日与原告曾女士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同一门面出售给曾女士,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品房的一房二卖,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了曾女士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由于近两年房价上涨,原告因不能取得门面而导致的房屋差价损失62万余元。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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