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所里“浪子回头” 自首罪行改过自新

26.11.2014  19:36
  红网株洲11月26日讯(通讯员 郭雯)在戒毒所里接受教育后,决定痛改前非,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曾经的盗窃罪行。今日,湖南省株洲石峰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在戒毒所的这些日子,我受到了教育,想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我以前犯过错应当受到处罚,以后我不会再犯了。”9月20日,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曾于2月20日在株洲市石峰区文化宫前盗窃助力车的犯罪事实。今年6月18日,刘某某被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在戒毒期间,刘某某积极配合戒毒治疗,接受教育改造,思想上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决定痛改前非重新开始,遂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刘某某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