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所里“浪子回头” 自首罪行改过自新
26.11.2014 19:36
本文来源: 湖南红网
“在戒毒所的这些日子,我受到了教育,想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我以前犯过错应当受到处罚,以后我不会再犯了。”9月20日,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曾于2月20日在株洲市石峰区文化宫前盗窃助力车的犯罪事实。今年6月18日,刘某某被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在戒毒期间,刘某某积极配合戒毒治疗,接受教育改造,思想上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决定痛改前非重新开始,遂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刘某某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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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2014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