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解决我省罪犯强戒人员大病统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04.11.2014  11:28

湘人社函〔2014〕328号

省司法厅:

  贵厅来函《关于解决我省罪犯强戒人员大病统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省监狱罪犯医保的问题

  现行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都规定了参保对象,且均未对监狱罪犯参加医保做出明确规定。此外,由于监狱罪犯实行封闭管理、监狱信息系统与医保经办机构难以对接、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贴实行分级负担、罪犯与普通参保居民医保待遇标准难以一致等原因,将监狱罪犯纳入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管理无论是政策还是操作层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鉴于监狱罪犯管理的有关特点,我们建议参照居民医保制度的有关标准,通过省财政专项资金、省监狱管理局有关统筹资金以及服刑人员个人劳动报酬提留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全省监狱罪犯大病统筹制度,由省监狱管理局统筹管理,这样做既能解决监狱服刑人员的基本医保费用问题,也会不影响现行的医保制度。

  二、关于强制戒毒人员医保的问题

  为解决公安监所监管人员的医保问题,落实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参加医保的相应待遇,2013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湘公发〔2013〕59号),明确了包括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内的各类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参加医保(新农合)的办法、待遇和就医管理办法,司法部门管理的戒毒场所的强制戒毒人员与公安监所强制戒毒人员的身份性质一致,其医保问题可以参照湘公发〔2013〕5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14日